近年網路交易蓬勃發展,財政部為掌握稅源,持續透過跨域資料庫或大數據蒐集各項課稅資料,一旦發現有異常狀況,就會著手調查,希望落實租稅公平,避免網路交易逃漏。
財政部近期正式訂定「金融機構提供稅捐稽徵機關個人金融帳戶高頻交易資料作業規範」,根據《稅捐稽徵法》第30條,明確規範金融機構提供高頻交易帳戶的範圍及作業程序。
所謂「高頻交易」,財政部定義,是指同一人、同一金融帳戶,在同一年(1月1日至12月31日)存轉匯入金額累積達新台幣240萬元,且該年度有任四個月分存轉匯入筆數每月達200筆。
其中,累積金額的計算排除特定非銷售性質交易,例如經由台灣票據交換所媒體交換自動轉帳業務的代付交易,不過如屬於貨款、零星轉帳、銀行轉帳等,則仍會列入計算範圍。
另外包括政府補助款、利息收入、繼承款項、公益團體補助款、薪資、津貼、政治獻金、公寓大廈管理費等都排除,不計入累積金額240萬元的計算範圍。
至於金融機構應提供的資料包括身分資料、交易紀錄。其中身分資料包括姓名、身分證明文件種類及號碼、金融帳戶開戶日期;交易紀錄包含金融機構代號及帳號、存轉匯入金額及時間。
財政部要求,金融機構應依規定格式及遞送方式,在每年3月底前,將前一年度的身分資料、交易紀錄送交財政資訊中心,也就是說,最快明年3月31日前,金融機構應提供今年的高頻交易帳戶資料。
財政部表示,此為例行課稅資料的蒐集,未來銀行定期提供的帳戶資料,會與申報資料、物流、資訊流、金流等交叉勾稽,異常比率偏高且涉嫌逃漏稅者,才會著手調查,符合比例原則。